各师、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妥善解决国有企业下岗事业后退休年龄问题,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原国有企业女职工下岗失业后退休年龄问题的复函》(新政办函【2007】101号)精神,现就原国有企业女职工在企业参保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含视同缴费年限),且下岗失业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的有关退休年龄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女工人下岗失业后,继续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的,仍可在年满50岁时办理退休手续。
二、原女干部下岗失业后,继续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满5年及以上的,如本人自愿,也可按《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女工人年龄条件办理退休手续。
三、 原国有企业女职工下岗失业后,已超过50周岁按女工人年龄条件办理退休者,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即批准退休的次月1日为退休执行时间)。
四、 以往兵团有关文件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