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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商务局政务公开和向社会承诺实施细则
编辑:郭海川 出处:兵团商务局 时间:2007-11-05 字体大小:【      

一、兵团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是商务部、财政部为支持中小企业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而设立的资金。资金管理依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兵外经贸发〔2004〕103号)执行。兵团商务局负责资金的业务管理,组织兵团各类企业申报项目,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论证,会同兵团财务局对年度项目资金计划进行批复。负责对已执行项目资金拨付申请材料的初审,会同兵团财务局拨付项目资金。
  (一)支持内容
  支持企业参加境外展览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各类产品的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开拓新兴市场;组织培训与研讨会;境外投(议)标、生产企业国外设点等方面。
市场开拓资金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支持项目所需金额的70%。
  (二)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提出企业项目申请: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拥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
  2.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和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三)项目计划申报与批复
  1.申报材料。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接到布置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后,按照提出项目资金计划申请,应提交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请报告、申请项目基本情况,并附送外经贸经营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
  2.申报程序。师属企业向所在师商务局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材料,由师商务局进行初审并汇总后上报兵团商务局;兵直外经贸企业直接向兵团商务局提出申请。
  3.项目计划批复。项目资金申请计划经兵团商务局、兵团财务局共同研究讨论后,对年度项目资金计划进行批复。
  (四)项目资金拨付
  企业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应提交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总结报告(包括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自兵团商务局受理师商务局、兵直外经贸企业资金拨付申请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审核。
  (五)资金管理原则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坚持公开、公正、科学管理的原则。在项目计划安排使用中,结合兵团外经贸规划目标和年度工作重点,重点支持有进出口业绩的兵团外经贸企业申报的项目,切实促进兵团进出口额持续稳定地增长。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为切实发挥资金的使用效果和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兵团商务局会同兵团财务局不定期地采取实地检查、抽查有关资料以及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等方式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
  二、进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及申办程序
  (一)配额分配依据
  1.国家商务部下达兵团的配额总量。
  2.各企业上报的出口配额申请计划总量。
  3.申请出口企业近三年该项商品的出口业绩。
  4.企业上年配额使用情况、经营能力及经济效益等。
  (二)配额申领程序
  各申请企业根据商务部文件要求,上报下年度出口配额申请计划(兵直外经贸企业直接上报兵团商务局,各师外经贸企业通过师商务局上报兵团商务局),经兵团商务局汇总后上报国家商务部。商务部下达配额计划后,兵团商务局根据配额计划量和分配依据,在两周内制定出口配额二次分配方案,经兵团商务局党组研究、局领导批准后,下达各执行单位。
  注:追加配额分配程序同上一致,根据申请企业的配额运行情况和商务部下达的配额数量,一周内予以分配。
  三、进出口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及申办程序
  (一)申领进出口(自动)许可证应提交的文件:
  1.进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和加盖单位公章的进出口(自动)许可证申请表。
  2.配额管理商品需提供兵团商务局签发的配额证明文件。
  3.初次办理许可证企业需提交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4.其它管理部门有限制的或需协调管理的商品,必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符合相关政策要求。
  (二)办理时限
  凡符合要求的申请,自收到申请起2个工作日内发放进出口许可证(商务部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四、国营贸易(非国营贸易)商品经营资格申办程序
  (一)实行国营贸易(非国营贸易)管理的商品主要有:
  出口:原油、成品油、煤炭、大米、玉米、棉花、钨砂、锑砂、氧化锑、仲、偏钨酸铵、三氧化钨及蓝色氧化钨、钨酸及其盐类、钨粉及其制品、锑(包括锑合金)及锑制品、蚕丝类、白银。
  进口:粮食、糖、烟草、原油、成品油、化肥、棉花。
  (二)申报程序
  根据商务部每年公告的各类商品国营贸易(非国营贸易)经营企业资格备案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和申报程序,兵直外经贸企业直接上报兵团商务局,各师外经贸企业通过师商务局上报兵团商务局,由兵团商务局汇总后统一上报商务部。
  五、加工贸易管理及申办程序
  (一)《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审批申报材料
  1.经营企业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及加盖经营企业公章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请表》。
  2.经营企业对外签定的进出口合同正本及复印件。
  3.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定的加工协议(合同)正本及复印件(如经营与加工同为一家企业可免此项)。
  4.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三份)。
  5.年度首次申请须提供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加工企业注册地师以上商务局出具的《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加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资料齐全,企业还需要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http://www.ec.com.cn)办理加工贸易CA证书及电子钥匙,通过加工贸易企业WEB申领系统将申请信息按要求从网上发送到兵团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兵团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在接到全套材料后,经审核无误,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出具《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二)变更及延期
  经营企业申请变更《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时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二份),并提供变更后的进出口合同或加工协议、变更后的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经审核无误后即可办理变更手续。延期一般不超过两次,每次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三)内销批准证的办理
  企业申请办理内销手续,须提交详细陈述已核销情况和转内销原因的内销申请报告、批准证正本和加工贸易手册,并填写《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二份);涉证商品转内销的,需先办理有关许可证并在审批内销时提供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四)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的办理
  1.登录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加工贸易调查网站(http://jmsa.ec.com.cn/jmdc/index.jsp),按照要求认真填写电子表格,并提交相应的审批部门。
  2.书面表格一式三份,企业签字盖章后到所属师以上商务局盖章,书面和电子表格的内容必须一致,并与实际相符(有效期限为一年)。
  (五)审办时限
材料齐备情况下2个工作日。
  六、机电产品管理及申办程序
  (一)所需材料
  1.《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一份,如有附表(必须打印,不可手写),则提交一份, 须加盖进口用户公章。旧机电产品进口还需在规格型号栏内请填写进口产品规格型号及生产年份。
  2.公历年度首次申办需提供进口商和进口用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进口商的进出口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以上证明文件如有变更,应重新提供相应的复印件。
  3.进口商与供货方签订的货物进口合同,若属于委托代理进口的,应当提交进口用户与进口商签订的委托代理进口协议。
  4.书面申请(加盖进口用户公章),主要内容包括:设备使用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企业性质、成立时间、经营范围、生产情况等)及进口设备的理由。进口旧机电还需写明旧设备的基本情况(如规格型号、制造年份、产地、价值、用途、目前的运作状况及尚可使用的年限等)。若有其它特殊情况的,需作特别说明。
  5.进口旧机电还需提供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工作联系单》。
  6.进口投资项目下产品、汽车及零部件、光盘生产设备、移动通讯设备等机电产品还需按照《机电产品自动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提供相关材料。
  (二)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延期和更改
  1.自动进口许可证在公历年度内有效,有效期为6个月,在有效期内如因合理原因不能到货的,可申请延期,延期手续只能办理一次。自动进口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1个月后未领证的,发证机构可予以收回并撤销。
  2.兵团商务局签发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如因合理原因要求更改的,进口单位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更改申请表》和书面申请,书面申请中详细说明改证的理由和内容(自动许可证更改项目不得超过三项,且进口用户、贸易方式、产品用途、产品名称、数量及设备状况不得更改),加盖进口用户公章后与已领的许可证送兵团商务局审核,重新发证。
  商务部签发的自动进口许可证,除第一项(进口商)、第七项(报关口岸)及第十五项(单价)的更改手续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办理外,其它项目的更改在商务部机电司办理。
  3.实行“非一批一证”的自动进口许可证需要延期或者变更,核减原证已报关数量后,按剩余数量发放新证。
  (三)办证时限
  1.兵团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接受申办单位书面申请后,原则上在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2.机电产品需国家机电办批复的单证,兵团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在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报国家机电办。申办单位到兵团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领取已加盖兵团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公章的《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一份,并加盖进口用户公章,携带此表及有关书面申请材料到国家机电办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
  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管理及申办程序
  (一)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第13号令)。
  (二)招标范围
  1.兵团系统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和各种政府性专项资金的项目,进口机电产品估价单机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批量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机电产品的采购均需进行国际招标。
  2.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国际招标的机电产品。
  (三)招标形式
  1.企业从事利用国外贷款和国内资金采购的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业务必须具备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按照法律法规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3.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五个工作日前将经专家审核的招标文件及项目批复送兵团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备案。若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改正后重新送备案。
  4.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当投标人满足三家时方可按期开标。如不满足三家,需重新招标或向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延期不得少于七天。延期后如仍未满足三家投标人,需重新招标或向主管部门申请不足三家开标,并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
  (四)招标质疑
  1.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评标结束后,招标机构应当在招标网进行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为七日。公示期间,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和向兵团商务局申请核查。
  2.经核查后发现招标投标过程中确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且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应当责令招标人重新评标或者重新招标。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纠正,并依法查处。
  (五)招标受理时限
  1.招标文件备案:3个工作日。
  2.评标报告及专家意见审核:3个工作日。
  3.招标质疑处理:7个工作日。
  八、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的管理及申办程序
  (一)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受理
  1.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实行网上申请:
  (1)经营者首先应到发证机构办理用于身份认证的电子钥匙。
  (2)登录许可证网站,进入许可证网上申领平台,录入、保存上报申请表电子数据。
  (3)审核通过后,应及时递交书面材料。经营者应如实填报,不得弄虚作假,并对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负责,严禁以欺骗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4)审核未通过,可根据审核意见修改申请表电子数据并再次上报。
  (5)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仅限申领者使用,不得买卖、转让、涂改、伪造。
  2.申请敏感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需提交的书面材料
  (1)加盖公章的许可证申请表。
  (2)敏感物项和技术进出口批复单。
  (3)有效的进出口合同。
  (4)进出口经营者公函(介绍信)原价、进出口经营者的有效身份证明。
  (5)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登记营业执照》(年度首次办理提供)。
  (6)加盖经营者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经营资格证书》(年度首次办理提供)。
  3.申请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证需提交的书面材料
  (1)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申请表。
  (2)有效的出口合同。
  (3)进口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证明或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的原件。
  (4)出口经营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5)加盖经营者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审核与签发
  1.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实行网上审核,中央、地方两级审核制。
  2.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关"制。其中,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实行 "非一批一证"制(即一份进口许可证最多只能报关使用12次);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实行 "一批一证"制(即一份出口许可证只能使用报关一次);监控化学品一份批准文件可申领多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
  3.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半年。如需跨年度使用,有效期能使用到次年3月31日,逾期将根据原证有效期换发许可证。
  (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更改与遗失的处理
  1.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不得做任何修改,如有变更事项,一律撤销旧证,办理新证。
  2.如对批准文件所列内容进行更改,经营者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向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凭原证和新批准文件向发证机关申领许可证。对批准文件未列项目进行修改,经营者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重新填报申请表,持原证换新证。
  3.对遗失许可证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向行政主管部门、发证机关、许可证证面注明的海关书面报告,并在全国性经济类报刊登载"遗失声明"。发证机关凭遗失声明。并核实该证确未通关后,可注销该许可证,并依据原许可证内容签发新证。
  (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办理时限
  1.电子数据的受理和审查的时限:3个工作日。
  2.报送商务部的时限:5个工作日。
  3.兵团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直接许可的时限:5个工作日。
  九、成品油经营资格管理及申办程序
  (一)新建加油站的报批程序
  1.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兵团石油有限公司签订供油协议。
  (2)加油站建设符合《兵团2005—2010年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3)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4)加油站建设符合国家规划用地、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和交通管理等有关规定。
  (5)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2.申请新设立成品油零售企业,须向师(市)商务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报告、《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表》和供油协议。  
  (2)股东或者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简历。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拟建地段加油站现状图(城区型加油站为1.5公里半径内,公路型加油站为道路两侧、前后各20公里范围内,并标明间距)。
  3.办理新建加油站批准文件的时限
  (1)所在师(市)商务局收到申请材料后,须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填写《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表》,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兵团商务局。
  (2)兵团商务局收到师(市)商务局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应当
  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对符合新建加油站审批程序第(一)项内容的加油站建设项目,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下达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批准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上报部门,由上报部门通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兵团商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知上报部门,由上报部门通知申请人。
  (3)获准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企业,应持兵团商务局的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规划、土地、消防、环保等手续。并在接到批准文件之日起一年内,严格按照批准文件核定的内容完成建设,逾期未建设的需重新办理申报手续。
  4. 新建加油站用地依法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申请用地单位须取得兵团商务局的核准文件后,方能参加新建加油站用地的竞买。企业取得加油站经营性用地的资格后,可按照新建加油站审批程序的第(一)、(二)、(三)项内容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5.申请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安消防部门发放的《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
  (2)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单》。
  (3)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放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4)建设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城市加油站还应提供《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6.申请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时限
  加油站建设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申请,兵团商务局或兵团商务局委托所在师(市)商务局,依据兵团商务局对该加油站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对符合规定条件,验收合格的加油站,验收组出具验收报告,师(市)商务局将验收意见及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上报兵团商务局。兵团商务局审核通过后,在7个工作日内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未按照兵团商务局批复文件建设加油站的,工程完工后将不予验收。
  (二)改建、扩建和迁建加油站的报批程序
  1.提交的材料
  加油站的改建、扩建和迁建,由企业提供《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改建、扩建、迁建的报告,向师商务局提出申请,师商务局按照新建加油站审批程序第(一)项的有关要求签署审核意见,并附所在地段加油站现状图及企业的相关材料,报兵团商务局审批。
  2.办理改建、扩建和迁建加油站批准文件的时限
  (1)所在师(市)商务局收到申请材料后,须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填写《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表》,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兵团商务局。
  (2)兵团商务局收到师(市)商务局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应当
  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对符合改建、扩建和迁建条件的加油站建设项目,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下达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批准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上报部门,由上报部门通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兵团商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知上报部门,由上报部门通知申请人。
  (3)企业凭兵团商务局的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规划、土地、消防、环保等手续。改建、扩建和迁建加油站不得擅自改变加油站的建设地址和扩大建设规模。
  3.申请办理改建、扩建和迁建加油站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
准证书》
  改扩建和迁建加油站工程完工后,按照新建加油站的审批程序的第   (六)项内容对加油站进行验收。验收合格需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参照新建加油站审批程序的第(五)项的有关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由师(市)商务局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兵团商务局,兵团商务局审核通过后,发还《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企业在取得批准证书后方可重新开业。
  4.由于城市规划、道路建设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原因,造成加油站必须搬迁的,要按照合理规划、就近布点的原则进行。加油站在提出迁建申请的同时,还须提交当地有关涉及该加油站搬迁的城市、道路改造的正式文件、拆迁通知。对未列入兵团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但确需迁建的加油站项目,必须经师(市)商务局审核同意,并出具相关手续,报兵团商务局批准。
  (三)变更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办理程序
  1.变更《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的办理程序
  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凭相关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及原批准证书,向兵团商务局提出申请。属法人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单;属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兵团商务局审核后,统一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条件的企业,由商务部换发变更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2.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办理程序
  成品油零售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凭相关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及原批准证书,由企业向所在师(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属法人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法人名称预先核准通知单;属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师(市)商务局审查通过后,填写《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上报兵团商务局。兵团商务局审核后,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的企业,换发变更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四)办理转让加油站的程序
  对转让加油站的企业,由师(市)商务局提出审核意见,附双方转让加油站的合同书,并按照变更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办理程序第(二)项内容的有关要求提交相关材料,报送兵团商务局,经兵团商务局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办理换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十、畜禽屠宰厂(场)定点屠宰资格管理及申办程序
  (一)资格条件
  1.在兵团辖区内建设、开办畜禽屠宰厂(场),必须符合《兵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设规划纲要》精神,畜禽屠宰厂(场)选址在兵团和各师定点屠宰厂(场)建设规划区域布局之内,符合设置条件。
  2.畜禽屠宰厂(场)建设要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硬件建设和运行能力至少要达到《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 10396-2005)行业标准的一星级要求。
  3.屠宰企业的基本资质、环境和建设、设施和设备、屠宰加工、屠宰检验和检疫、卫生控制、运输条件等方面通过师级商务、畜牧、建设、环保、卫生等部门的验收合格。
  (二)申办程序
  1.屠宰企业向师商务局提交畜禽定点屠宰资格的书面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兵团团场畜禽定点屠宰场标志牌申请表》一式三份。
  2.经师商务局对照资格条件,初审合格者,由师商务局在申请企业填写的《兵团团场畜禽定点屠宰场标志牌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3.由师商务局向兵团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行文,申请畜禽定点屠宰资格。连同《兵团团场畜禽定点屠宰场标志牌申请表》一式三份一并报兵团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
  4.兵团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进一步审查其资格条件,符合者给师商务局下达批复文件。在《兵团团场畜禽定点屠宰场标志牌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给师商务局和申请企业各返回一份。编排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序号。
  5.通知指定厂家制做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和肉品检验合格铜章。
  (三)办理时限
  兵团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查和下达批复文件。制做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和肉品检验合格铜章视制做厂家工作进度,在批复下达后一个月内完成。
  十一、酒类经营资格管理及申办程序
  (一)资格条件
  1.酒类经营者必须遵守《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的各项规定,酒类批发经营者或零售经营者应分别具备《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SD/T 10391-2005)或《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SB/T 10392-2005)规定的各项资质和条件。
  2.兵团辖区的酒类经营者必须接受兵团和各师(市)商务(酒类)局的管理。
  (二)申办程序
  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到辖区所在师(市)商务(酒类)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程序如下:
  1.到辖区所在师(市)商务(酒类)局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2.酒类经营者应认真阅读《登记表》所附条款,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登记表》。
  3.向商务局提交按要求填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登记表》一式两份;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三)办理时限
  师(市)商务(酒类)局应自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登记表》上加盖印章,办理完备案登记手续。
  十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审批
  (一)审批项目
  1.对于外商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凡材料齐全的,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批准,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本部门的审批手续(含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对于外商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凡材料齐备,在7个工作日初审后,上报商务部审批。
  (二)审批内容及时限
  1.设立外商投资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需
  呈报的文件、材料:
  ⑴设立外资企业申请报告。
  ⑵外资项目核准文件。
  ⑶外资企业合同、章程。
  ⑷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人选)名单。
  ⑸外国投资者法律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和资信证明文件。
  ⑹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⑺需要进口的物料设备清单。
  ⑻审批部门认为必要的其它补充材料。凡呈报文件材料齐全,合同、章程内容符合文本规范要求,3-4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2.在所需全部文件、材料提供齐备后,来兵团商务局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1-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录入打证并发放批准证书。
  十三、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及申报材料
  (一)核准程序
  1.师属企业向师商务局提出后报兵团商务局,兵直企业和民营企业向兵团商务局提出申请。
  2.兵团商务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兵团商务局收齐材料后,向我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征求意见,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4. 兵团商务局对同意核准的,出具书面核准决定;不同意核准的,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同意核准后报商务部备案,经商务部同意备案后,由兵团商务局代发《批准证书》。国内企业凭《批准证书》办理外汇、银行、海关、外事等相关事宜。
  (二)申请材料
  1.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
  (2)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条例或合同。
  (3)外汇局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需购汇或从境内汇出外汇的)。
  (4)国内企业营业执照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
  十四、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兵团交易团展位分配管理及申报程序
  (一)参展企业准入资格
  1.按规定办理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具有进出口企业代码的兵团各类企业。
  2.具有所参展展区管理进出口的商会(轻工、纺织、食土、医保、机电、五矿)或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会员资格,同时具有兵团贸促会(商会)会员资格,并已缴清所有会费。
  3.上年度企业外贸出口金额(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须达到以下最低标准要求:

  企业类型 参展类别/展区
  工业类(化工及矿产展区除外),食品医药类,纺织服装类 日用消费品类,礼品类,工业类的化工及矿产展区
  流通型企业 100万美元 50万美元
  非流通型企业 50万美元 20万美元
  (二)申请参展程序
  1.企业必须提前6个月向兵团商务局、贸促会提出参展书面申请,并填写、提交《广交会参展单位申请参展及资格审查、复核表》。
  2.收到企业的申请,经兵团商务局和贸促会初审通过后,以兵团交易团名义上报国家商务部对外贸易司、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及有关进出口商会进行审查、复核和备案。
  3.对复审合格的企业,由兵团商务局和贸促会根据其申请分配展位。
  4.招展性展位的申请,由企业填写《广交会招展展区摊位申请表》并加盖公章,经兵团商务局、贸促会初审后上报国家各有关商会,由商会进行分配。
  (三) 摊位分配办法
  1.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凡符合上述资质标准的企业,一是优先考虑展出兵团自产产品的企业;二是优先考虑进出口额较大的企业;三是优先考虑出口渠道稳定的企业。
  2.对使用广交会展位效果好、所使用展位类别商品出口实绩增长快的企业,按照企业出口实际排名及企业需求,结合展位总资源情况,增加分配性展位数量。
  3.鼓励各类企业特别是生产型企业组织兵团自产产品参展。对此类企业优先满足其展位申请,如参展效果突出,经企业申请,在下届广交会根据总体调配计划,优先增加其展位的分配数量。
  4.企业可根据自身业务需求组织内地各类商品自行参展。对此类企业适当满足其展位申请,如参展效果突出,经企业申请,在下届广交会根据总体调配计划,适当增加其展位的分配数量。
  5.对非兵团自产产品门类的联营展位,在满足上述两种展位需求的情况下,可予以适当安排参展,但对使用此类展位将进行严格的要求和限制。
  6.对连续两届使用同一类别展位而无该类别商品出口实绩的企业,将取消其对该类别展位的继续申请。
  7.对在广交会上有违规行为的企业,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减下届广交会展位分配数量、直至取消参展资格的处罚。
  (四)参展管理要求
  1.切实加强兵团参展企业的管理,优化参展质量。严格执行参展准入资质标准、参展实名及联营备案制、展位管理问责制度以及展位现场检查等各项管理规定。保证性展位(含招展性展位、品牌展位)一律不得以联营形式参展。
  2.为鼓励和支持新涌现的兵团优秀企业参展,进一步优化兵团参展商品的结构,保证、分配、招展三类展位的参展企业的更新率将按照每届不低于5%的数额予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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